绝对精神:德国观念论(下)

 绝对精神:德国观念论(下)

转自《哲学园》


精神现象与经验

 

意识总是意向某对象的意识,而意识总是和某对象产生关系(subject-object relation),一个特定的意识的形态(mode of consciousness)就是由这个关系所规定。人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对象产生关系,就有了不同的意识的形态。而从对象的角度看,康德哲学提醒我们,对象的存在并非独立于主体而存在,对象存在的方式也受主体的存在所规定。

 

由此我们有了一个「主体—对象」相互影响、互相规定的结构,这个互为影响的主客关系就是一特定的意识的形态。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就是去研究这些不同的形态之间的转变。

 

意识和不同的对象打交道,或是说,处身在不同的形态当中时,有着不同的经验。这个「经验」的意义比康德在第一批判中所规定的要大得多。康德式的经验仅指狭义知识上的经验,例如「这个杯是红色的」。但黑格尔描述的经验几乎包揽了人类一切心智活动,不论是知性上、道德上、美感上还是宗教经验都被计算在内。这些不同的经验都有其所对应的对象,也有着不同的形态。

 

但黑格尔的重点(也可能是最有争议性的一点)是这些不同的形态之间有着转变的关系。不同的形态并非是独立、互不相干的,他们都不是恒定自在,而是有一种变化发展的规律。可以说,对黑格尔而言真正的经验就是对这个转变本身的经验。这个经验的整体黑格尔就称之为精神。因此,《精神现象学》就是一部描述精神如何经历不同的意识的形态,也可以说是精神的历史,以及精神如何在这个进程中达到确知自己作为精神的自我意识。

 

绝对知识

 

黑格尔的绝对知识不是指个人达到无所不知,因为这是不可能的。绝对知识与其说是一种「知识」,不如说是一种方法,或一种高度教化(cultivation)的自我意识。

 

如果主体的认知只是相对于某外物而言才是有效的,例如,如果知识只是相对于表象才有效,而在表象之外还有物自身,则这就只是相对的知识。

 

因此,「绝对知识」的最简单表述就是「现实的完全可知性原则」(principle of complete intelligibility of reality),换言之,不须也不可能假定有完全外在于人类知识和经验范畴之外的真实存在,真实就是全部人类可知和可经验的。

 

绝对知识作为方法,其实就是绝对观念论。从纯粹概念的层面上观照,我们不须也不能假定有所谓的「外在」、「物自身」,因为「物自身」本身就是个概念。绝对观念论的思维,同时也就是自我意识高度发展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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