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批判

实践理性批判

转自《哲学园》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中指出人们不能证明自由,但也不能证明没有自由。人的有限理性不能认识自由、灵魂和上帝。自由不是理论理性的认识对象,没有认知意义,但自由对实践理性有积极意义,所以自由便成为从《纯粹理性批判》(一批)向《实践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二批)过渡的桥梁。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重申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区别,理论理性处理认识能力,《实践理性批判》处理欲求能力,欲求的最高级表达形式便是意志,因此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便是探讨意志在道德实践的作用。

 

绝对命令

 

实践理性的法则和自然法则不同,自然法在任何时间都会对事物起支配作用,但实践理性的法则虽出于人的理性,但人同时也具有感性欲望,感性欲望会干扰理性,所以实践理性的法则不一定会被实行,对人而言只是命令。康德区分了两种命令形式。

 

第一种是假言令式(hypothetical imperative),用形式表示就是「假如我要A,那我就必须做B」,它表达了一种有限责任、有条件的道德实践。如小明帮人目的是为了报酬,人们不会认为小明这个帮人的行动是道德的。

 

第二种是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用形式表示就是「你必须做A」,它表达出一种不受限制、无条件和毫无例如都要实行的责任形式。当你看见孺子将入井,理性告诉你「你必须救人」,这就是定言令式的命令。一切假言令式都是建立在定言令式的基础上,但道德应该保持纯粹形式,不能为了达到其他目的而履行道德。因此,为了纯粹道德,就不能采取假言令式,而必然采取定言令式。

 

定言令式追求的是普遍有效性,绝对没有例外,对于人而言,定言令式便永远是一种「你应当如此」的道德期许。

 

实践理性的四条定理

 

第一条定理:

经验性对象不能成为善良意志的行动动机。康德认为道德法则的普遍性基础不可能来自经验性对象,因为经验性对象千差万别,而且随时间、地点不断变化,根据经验性对象不可能制定有普遍及必然的道德法则,所以人不可能根据经验性对象决定道德行动。

 

第二条定理:

道德法则的根据不能是个人幸福。康德认为幸福总是与具体经验性对象相关,经验性对象所能够带来的幸福会因时间、场合有所不同,而且人人对幸福的定义都有所不同,甚至有时人的幸福甚至是建基于他人的不幸之上,所以个人幸福不能成为道德法则。

 

第三条定理:

第三条定理要求人的意志所意愿的准则,于任何时候都能够被看成是普遍立法的原则。意思是要使你的准则成为大家都能够意愿的一条普遍法则。

 

当人们心中发现一条法则时,康德认为可以用「可普遍化检验」来验证其普遍性。想一想,你的这个准则,如果每个理性人都使用时,会否产生观念上的或意愿上的矛盾呢?如果会出现问题,那就代表你的那个准则不能普遍化,从而也不能成为道德法则。例如借钱不还,如果人人都借钱不还,将来就没有人愿意借钱给任何人,所以借钱不还就不能是道德法则。

 

在第一、二定理中可以看到,康德反对把道德法则建立在经验性对象(质料)之上,他主张把道德法则建立在形式之上,即就道德法则本身而言,而不是关心其经验内容,经验内容千差万别因而没有普遍及必然性,而形式由于撇开了经验内容,只保留纯粹形式,因而具有普遍及必然性。
 

第四条定理:

自由即自律,而且只有自律道德而不是他律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这条定理是说上述的道德法则不是别人外在强加给你的,而是你的自由意志自己提供给自己的。自律是自由的最高原则,自由意志自己给自己立法。道德可贵的地方是人自己意愿这样做而不是被迫。如果一个人只是因为迫于别人的眼光才让位予老人,我们一般不会认为他是个道德的人。

 

德福一致

 

康德在接下来讨论了至善的概念。虽然康德推崇道德,把道德称作最高的善,不过最高的善不等于至善。在他看来,至善应当包含了幸福和德行。但如果把幸福也包括进至善,会否导致人们可能为了幸福才作有德行的呢(这样就和第二定理有冲突)?依康德看来,关键是道德是配享幸福的条件,而不是相反。人努力实践道德,是配得上享有幸福,而不是为了幸福。

 

康德认为德行和幸福应该要一致,如此才算是完满。理性总会觉得好人应该有好报,就算他今生没有好报,来生亦应该要有好报。如果一个人好没有好报,我们一般会认为是悲剧。

 

西方哲学传统下有两个合著名的伦理学派别,分别是斯多葛学派(Stoicism)和伊比鸠鲁学派(Epicureanism)。斯多葛学派认为人有道德就是最大的幸福,为道德而道德本身已经是幸福;伊比鸠鲁学派认为幸福最重要,如果说存在甚么道德的话,使自己幸福就是道德。

 

康德认为两派之所以陷入矛盾,要因是两派都把道德和幸福看作是分析命题,即是说「道德(主词)就是幸福(谓词)」和「幸福(主词)就是道德(谓词)」,而这两派都各自认为命题中的谓词都已经被包含在主词之内。康德认为幸福和道德应该是综合命题,意思是谓词不被包括在主词之内,谓词扩展了主词的意思,并且主词和谓词都被一个更高的第三项综合。

 

实践理性的三个公设

 

道德与幸福能够一致需要两个条件︰灵魂不死和上帝存在。关于灵魂不死,康德认为人生有限,人很难在此生完全达到道德完善,如果设定灵魂不死的话,他就可以不断努力达到道德的完善。而且,好人往往在此生难有好报,所以要设定他死后灵魂长存,就可以获得配享的报酬。最后需要设定上帝存在,因为好人能获得好报,就需要设定存在一位公正的审判者,他能够保证人的德行能够配享幸福。

 

灵魂不死和上帝存在作为保证德福一致的公设,于康德看来我们还需要自由意志这个公设。虽然我们不能认识自由意志,但为了道德行为的成立,我们需要意志自由,因为自由是道德的必要条件。只有自由做出道德行为的人才算是道德的人——还是这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在被迫的情况下让位给其他人,人们不会认为他是个有道德的人。


可以说意志自由、灵魂不死和上帝存在三者在《纯粹理性批判》批判中被认为不可知的理念,康德在实践理性中把它们视作必要的公设。以上三者虽然没有认知的意义,但却有道德实践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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